工伤职工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本文转载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 徐红梅
  • 2019-09-06

【案情简介】
李某(男,58岁)2014年5月10日进入某设备厂工作,该单位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4年6月3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2015年6月23日经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鉴定为拾级。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19日解除。现李某请求裁决某设备厂支付:1.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74250元;5.交通住宿费3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设备厂应如何支付李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裁决结果】
因某设备厂未依法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该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支付费用。具体数额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该设备厂一次性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179元、交通费4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5579元。
【法律条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工伤保险争议案件,该案的关键问题是被申请人泰兴市某设备厂应如何支付申请人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案中,适用的法律条款有: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四、《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泰政规[2016]1号)
第五十条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标准同步调整。
【案件评析】
该起案件告诫各家企业在用工时要及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工伤事故,若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了此类情况,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项目则是由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核算支付;若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单位全部承担。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用工负担,同时又有利于化解劳资双方因工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从而保障了企业的良好运行,维护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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