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员工陈某被单位领导选派去学习电工操作技术,经过为期半年的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陈某回单位后,领导根据考试结果安排他去做仓库保管员,陈某不服从领导安排,认为自己已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可以胜任工作,要求从事电工操作。遭到领导拒绝后,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按其所学安排从事电工工作,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裁决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是一起因执行劳动安全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管理规则的规定,电工操作属于特种作业的范围。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职业资格。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即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其中业务培训是过程,而取得操作证书是结果,操作证书是对业务培训后是否有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有效证明。本案例中,陈某虽然经过半年的专门技术培训,但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未能领取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因此是不能从事特种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