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扶养人死亡前,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寇海军、张会平诉贾来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赠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对遗赠扶养协议不宜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扶养方承担对被扶养方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于“生养死葬”义务应当做扩大理解。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如果老年人对扶养方的扶养并不满意,应当给予老人任意解除权,从而更好的保护老年人权益。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
2.受遗赠人没有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村委会作为房产的共有权人和遗赠人的监护人有权解除协议——怀柔区怀柔镇杨家园村委会诉沈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村委会、遗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受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村委会与遗赠人共有房屋赠予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且向村委会补足差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受遗赠人未妥善尽到管护义务致遗赠人走失,存在重大过失的,村委会有权请求法院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6年10月26日
3.遗赠扶养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内容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刘大爷诉何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当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内容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改造房屋等义务,且对老人不管不问,属于严重违反协议内容的情形,遗赠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金坛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2016年7月26日
4.遗赠人无正当理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应返还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关系成立期间所支付的各项合合理费用——张老汉诉张小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赠扶养协议系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关系。协议成立后,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应返还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关系成立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合理支出。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年4月17日
5.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袁某某诉贾某遗赠扶养协议案
本案要旨: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纷争,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关系;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296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赵敬贤、宣璇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出版,第323~3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