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中不当得利
  • 材料来源于网络
  • 徐红梅
  • 2019-08-01

      案件事实

      小李是90后,他和女朋友小辉准备订婚。按照当地习俗,订婚的时候男方分两次给了女方订婚礼金共计120000元。但就在订婚当天,小辉的父亲突然把小李喊到一旁,索要2万元,声称不给的话就不同意订婚。小李迫于无奈,当即找人取钱给了他。
   然而过了几个月,小李和小辉之间产生矛盾且冲突激烈。在一次争吵后,小辉去了外地一直未回。小李跟小辉联系很多次,但小辉一直不回复。半年之后,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辉返还彩礼及给其父亲的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订婚当日小李给出的2万元不是小辉收的,也不属于彩礼范围,要求小辉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小李可另行起诉。于是,小李便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小辉的父亲老张返还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小辉父亲在其女儿与小李订婚之际额外要求小李给付2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使小李的财产受到损失,属于不当得利,现小李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辉的父亲返还小李2万元。

       律师说法

      在一些地方,彩礼依然是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一项沉重的负担,一些农村男青年因为付不起彩礼钱而打光棍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同时,近年来由于订婚后又分手、闪婚闪离等种种现象的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尽管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新的情况依然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对之予以细化、完善。同时,从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彩礼是一种陈规陋习,它使基于感情的婚姻关系变了味道,也使许多家庭因彩礼而返贫变贫,因此,应当多措并举,予以革除。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当前,在广大乡村中应当深入开展喜事新办的宣传教育,树立以不收彩礼为荣的观念,引导农村青年自觉抵制彩礼,敢于与陈规陋习决裂。

      同时,还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把自觉抵制彩礼、坚持喜事新办纳入村规民约之中,提倡大家互相提醒,并对收受彩礼、尤其是收受高额彩礼者提出批评教育,激浊扬清,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惟其如此,才是减少乃至消除因彩礼而引发的纠纷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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