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出租人未经通知承租人即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