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案情简介:2008年,郑某与张某协议约定:郑某借给张某100万元购房,张某用该房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一生做郑某情人。2009年,郑某因双方关系不洽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张某返还郑某已支付的70万元。
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
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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