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竞业限制协议依然有效
一.什么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承诺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在离开用人单位之后,在约定的时间、保守相应的的商业秘密,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本协议约定的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的的对象只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工作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是用人单位维护其商业利益的一种法律预防手段。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显然将导致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违公平原则。但如果因此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劳动者不受该条款的约束,有权利用其获得的商业秘密,这显然不符合设立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本意。鉴于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可做补充解释。因此,即使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协议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