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是否足够证明借贷事实?
现在民间借贷关系非常复杂,确实存在出具借条而实际没有借款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二款的规定: 即使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借款人如果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说有借款合同、有借条也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还要看是否实际支付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