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第二,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
第四,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五,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对入库的仓储物进行验收。
2、给付仓单的义务。
3、及时通知和催告的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此情形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就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4、同意检查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二)存货人的义务
1、说明有关情况的义务。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
2、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应当保证按期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