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一职工在一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但是在入职这个公司之前,还在其他公司连续工作了2年,那么这个职工是否能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于本条例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其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来掌握,并据此核定职工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同时,结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3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认定职工在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个年度内,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次年起,按职工在其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核定当年度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依此类推,即以职工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核定职工年度内应休年休假天数。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对于此规定的理解及运用,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实施办法》第4条中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而对于其中的“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也予以了明确,即“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有记载的参加工作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将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为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并据此核定职工年度内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其次,对于《实施办法》第3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理解,《复函》中也进行了明确,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本案中,职工虽然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但是其再来公司工作前,曾在其他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符合享受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徐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工作12个月享受带薪休假,是连续工作,而不是累计工作,而在计算休假天数的时候,是累计工作年限,而不是连续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