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1、租赁合同效力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要审查房屋产权证、如暂时还没有领产权证,则要审查有无规划许可证等,这些手续能证明你与出租人也就是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另外租赁合同一定要对租期、用途、装潢、租金支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你问二房东转承租的,一定要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效力也会存在问题,出租方可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主体
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和有权处分的所有人签订,付款也是一样。如果你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必须与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才能降低风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门面房的房主是父亲,儿子跟别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这种情况其实儿子是无权处分,如果事后得不到父亲的追认,那么合同效力也会有问题。一般人会想,他们是一家人,怎么会不认呢?事实往往不会这么简单,我们多次遇到这种情况,比如儿子可能嗜赌如命,急需钱,低价出租了,拿了钱结了燃眉之急,但是事后又觉得租便宜了不甘心,所以搬出父亲不同意出租或者不知道这个理由,要求确认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互相返还。但这个时候即使法院判一方退钱一方退房,要求退钱的一方也可能在短期内执行到现钱,因为儿子没有履行能力。
3、付款也是一样。
我们大众对于主体意识有时十分模糊,有时跟父亲签了合同,但是钱却付给了儿子。我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公司和钱某签订了广告牌的租赁合同,钱某开了一家小店,在付租金的时候,我公司派人去店里找钱某,打算网银转账,但钱某说不用的,店里有刷卡机,可以刷卡,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主体意识,把钱刷到了POS机上,但是POS机登记的是店名,不是钱某个人,现在双方发生纠纷了,我们主张租金付了,但是钱某说没收到,已付的3万元是我公司在她店里买的东西,不是租金,这就出风险了。所以付款一定要依据产权人、合同出租人来确定给付。
4、租赁合同期限
对于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大容易出问题,但是实务中我们遇到一种相对极端的案件,就是永久租赁。可能不大具有典型性,但是可以拿出来探讨一下。张某问包某承租三间门面房,当时市场价是2.5万元,但是张某和包某商量好长期租,永不涨价,所以张某同意4.5万元,合同签订时,张某采用了“长期无期限租赁,出租方承诺永不涨价”这样的表述。现在双方因纠纷起诉到法院,张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期限等同于永久租赁,法律意义上最长保护20年,超过20年部分无效。扣除已租的5年,要求续租15年。但是包某却认为属于约定不明,《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法律支持随时解除,所以包某她是要求立即解除。张某刚刚完成第二次装修,肯定不同意解除,双方争执不下,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听众,在租赁合同的条款表述上,一定要明确而具体,不要去用一些非法律的语言,以免产生争议。
5、装潢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对于装潢补偿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解释,承租人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最好要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签订合同当时对于装潢补偿,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时,怎么处理有个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6、对于欠付租金,能否留置承租人财产的问题
留置什么意思呢?朴素点解释,就是你租我的房子,但是欠付租金,我能不能锁门扣留你在租赁房屋内的财产来偿还我的租金。这里的扣留在法律上就是留置。留置最好能在签订合同时作出约定,比如你欠付我租金,我留置你的财产后1个月内,你不付钱,则我可以要求法院采取拍卖后优先受偿等,就是说如果出租方在签租赁协议时,预判风险,认为我最担心的是收不到租金,那么在合同条款里我们建议加上留置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