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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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17-02-21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 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李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7月被公司解聘。200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争议焦点】

  有人认为,李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责任。另有人认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还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 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是显然的。因此,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土效力。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在本案中,在李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李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因此,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以其不知情、李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李某使用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就已经生效。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对该合同不追认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公司应当按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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