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公司资金作为自己的出资款,行吗?
  • 网络
  • 徐红梅
  • 2016-12-20

  我们国家中小企业大量存在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完全分离,导致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没有严格隔离,那么如果股东直接将公司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对公司增资,这种出资有效吗?

  现在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 出资来源不影响投资事实,不因此否定出资义务的完成;

  第二种 股东将公司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股东没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对出资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不予认定。

  这两种观点的核心差异是:股东的出资来源有瑕疵,会不会影响出资义务的完成?

  分析:

  1、《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只要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就完成了出资义务。目前法律对股东出资责任追究主要是针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两大类义务上,即涉及“出没出资”的问题,而没有涉及“以什么来出资”这个问题;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该规定实质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两个意思:

  (1)货币出资的非法性,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性原则取得出资资产;

  (2)出资来源的非法性不当然否定出资义务之完成。

  因此货币来源是否正当不会影响出资义务的完成,那么股东这样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民事责任:股东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如果严重侵害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将不能仅仅以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

  刑事责任:可能会触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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