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梅律师谈孙子女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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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律师
  • 2016-12-17

    现在的老人大多痛爱孙子女,往往希望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由孙子女继承,那么是不是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祖父母的财产就是孙子女的了?或是生前没有立遗嘱但是老人的希望孙子继承,怎么办?今天徐红梅律师谈谈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一、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两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并不包括孙子女,因此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遗产完全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遗产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孙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

    偶尔就会碰到这样的咨询律师,我爷爷奶奶都去世了,我是他们唯一的孙子爷爷、奶奶生前的意愿是把房子给,但没留下遗嘱。我父亲姑姑们也商量好了,他们都愿意放弃继承,把房子给。这样可行吗?

    徐红梅律师答复:不可行。如果爷爷奶奶留下遗嘱(实际是遗赠)给孙子,孙子在爷爷、奶奶去世2个月内声明接受遗赠,可以按遗嘱直接接受财产。或者由孙子的父亲先继承再以赠与等方式转给孙子。否则按法定继承,所有子女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也不能由孙子女直接继承。因为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有子女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该由爷爷奶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爷爷、奶奶的兄弟姐妹继承。

   三、爷爷立遗嘱,孙子也不一定能继承遗产

   小李的祖父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归孙子小继承。不过,爷爷去世后,小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爷爷去世半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爷爷名下房产。并将小及小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爷爷名下的房产。最终,法院判决老名下的房产由老的两个女儿及小的父亲依法继承

     那么为什么小李手里有爷爷的遗嘱,却不能继承爷爷的遗产呢?

   徐红梅律师在文章开头已经交代,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爷爷通过遗嘱的形式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小李,不属于遗嘱继承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因此,本案中小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四、特殊情况下,孙子女也可以有继承权暨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从该法律条款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四,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我国《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之顺序进行继承。在继承时,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

   举个案例:

    简要案情张某与其妻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于2001年病故,妻子于2003年病故。2015年张某将其与妻子共同建盖的房屋卖给他人。2016年2月张某的女婿从外地打工回来得知此事后要求分割卖房款。张某的岳父母已先于其妻死亡。张某的女儿与女婿生育有一子一女。张某的女儿在生前对父母亲尽了自己的赡养义务。

    徐红梅律师解析张某应将六分之一的卖房款给其两个外孙子女。因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张某的两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享有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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