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开庭审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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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16-12-13

  劳动仲裁机构经过审查同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审理时,会经过哪些程序呢?我们一起到下文来了解详细情况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当劳动仲裁机构同意审理后,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经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请、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请人的申诉和被申请人申诉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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