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中的哪些不需要共同承担呢?
  • 网络
  • 徐红梅
  • 2016-12-02

  离婚债务也是夫妻离婚时常见的问题。有些当事人便产生疑问了,离婚债务该怎么解决,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其实,我们应该先了解离婚债务的内容,然后再针对其具体内容来解决。希望阅读完下文能让您对离婚债务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也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先来了解这个问题,即夫妻离婚债务需要共同承担的一个划分界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另一方不进行承担。婚后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事宜,用于个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没有承担的义务。如果在婚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离婚应共同承担债务。

  那么,离婚债务中的哪些不需要共同承担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以下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3)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