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转继承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
  • 网络
  • 徐红梅
  • 2016-11-09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1)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遗嘱继承的,应提交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嘱: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3、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1)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遗嘱继承的,应提交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嘱: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3、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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