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合同存在哪些法律效力问题?
  • 网络
  • 徐红梅
  • 2016-11-08

  网贷合同存在哪些法律效力问题?包括合同当事人身份匿名及如何签署?奖励是否视为利率,其超过法定限额部分能否有效?抵押标中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如何认定?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1、合同当事人身份匿名及如何签署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在网络借贷交易中,合同当事人身份有时采用的是匿名或网名的形式。是否会因此造成合同无效,应具体分析。《合同法》规定的立法原意是要明确合同当事人为某个确定的具体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在网络借贷合同中,也应当以当事人身份是否为确定的具体自然人或法人为判断标准。信贷网站都会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收录和审查,所以在网名的背后存在着经过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只要合同当事人能够查阅到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网名就只是一个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果采取匿名的形式,合同当事人对相对人来讲并不确定的话,在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或违约时,当事人难以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在包括网络借贷的电子商务活动中,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也不符合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在第十三条作了详细规定: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所以,合同当事人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只要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其效力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相同。

  2、奖励是否视为利率,其超过法定限额部分能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6%,四倍为22.4%。信贷网站上的借款标所标注的年化利率均低于22.4%,但不少借款标对投资人提供了奖励比率, 加上奖励比率就会出现高于22.4%的情况。

  奖励和利率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借款人要付出的成本,投资人所获得的收益,并以借贷金额为计算基数,所以实际上属于变相利率。虽然在地下民间借贷中,超过甚至大大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四倍的限制也有许多反对的声音,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依然具有效力的情况下,加上奖励如果超过了利率的法定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依然得不到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不保护”是双向的,即既不保护超出部分利息的投资人的债权,也不保护借款人已经给付给投资人的超限利息。

  3、抵押标中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如何认定

  在网络抵押贷款中,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散,借款人向投资人抵押不可能实现,所以采用的通常做法是向网站抵押,但网站并非实际上的债权人,只作为中介而存在,便造成了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类似于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做出清偿。在抵押标的借贷规则中,如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由网站垫付本金和利息对投资人还款,债权转让为信贷网站所有。网站实际上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借款人向网站设定物的反担保。

  与通常的反担保不同的是抵押权设定的时间点。在通常的反担保中,抵押权的设定与借贷合同的成立是同时发生的,而在抵押标的借贷中,借款人和网站签订抵押担保协议时,借贷并未发生,只有标满后才发生实际的借贷。而在标满前,网站的抵押权似乎处在灰色的地带。网站和借款人签订抵押担保协议时,应采用附条件合同的形式,以抵押标标满,借贷实际发生为抵押担保协议生效的条件。在满标前或流标的情况下,抵押担保协议不生效,网站不成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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