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况,其它的各项费用的赔偿款的归属都是非常明确的,只有死亡补偿费的归属不是很明确。接下来,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问:一交通事故经法院处理,肇事方赔偿受害人共计28.5万。本案死者的父亲与女婿就这笔钱的处理达成了一致。在领取赔偿款时,被告(女婿及外孙)口头表示合理将赔偿金分给委托人部分,但拿到赔偿款后却拒绝分给死者父亲。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最高院的解释不是遗产,分配上以近亲属为限,不知大家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具体的说本案中父亲、丈夫、儿子三者间的比例如何?
答:《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偿以上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况,其它的各项费用的赔偿款的归属都是非常明确的,只有死亡补偿费的归属不是很明确。当然正像你说的那样,死亡补偿费不是受害人的遗产,,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由肇事方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亲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精神创伤而给付的一种经济损失,它兼有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即可。
因此,本案中,如果其父亲与死者也就是他的女儿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他可以得到适当的精神补偿,其女婿和孙子才是这笔钱的主要领受人。
相关法条: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