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工作中,劳动者应该注意保留哪些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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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16-09-07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把用人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维权的,己方要提供相关证据,那么在平时工作中,劳动者应该注意保留哪些维权证据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到相关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但是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这下问题来了,那么在平时工作中劳动者应该注意保留哪些维权证据呢?

  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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