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郎教授与小三之间“房事”的法律适用
  • 网络
  • 徐红梅
  •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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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各大新闻网站以及一些自媒体均对郎教授给前任送房产 大战4个回合追讨房产进行了报道,对此,徐律师不对郎教授本人做任何评论,不对本事件在道德范畴作任何评价,只谈谈此事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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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郎教授共有6段婚史,在第六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识了廖性空姐,在交往中,送空姐住房两套,一套落户在廖女士名下,一套落户在廖女士父亲名下,但与廖女士关系转淡后,郎教授向廖女士索要赠与的两套房产的购房款。

郎教授第一次自己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廖姓空姐以及其父亲返还两套房产的购房款。廖家以当初自愿赠予为由抗辩,郎教授败诉。为了要回房款,郎教授改变策略,联合前妻起诉,以前妻的名义再次起诉,起诉郎教授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处置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要求廖姓空姐和其父亲返还购房款。这一次,郎教授逆转胜诉了。

徐律师看了新浪微博和搜狐财经中,很多网友的评论,认为法院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即使他的前妻起诉,也只是赠与购房款的一半无效,郎教授自己处理自己的那一半购房款还是有效的。于是徐律师想谈谈本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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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评析:

1、第一次诉讼,郎教授必输无疑,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那么郎教授赠与廖女士的是房款,且已经实际交付,因此具有不可撤销性,所以郎教授自己作为原告必输无疑。

2、第二次诉讼:郎教授联合他的第六任前妻,前妻作为原告起诉,理由是郎教授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房款时,郎教授还在婚姻内),这回郎教授胜诉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因此网友评论,说郎教授赠与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是有效的是错误的,由于赠与的购房款是共同共有,故是整体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3、最高院《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3期(108页-110页)中,刊登了此类案例,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诉讼需谨慎,选择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很重要,同一事实,不同的人作为原告,案件的结果完全不同,因此诉讼前设计诉讼方案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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