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不承担抚养费 孩子状告父亲胜诉
  • 家事法苑
  • 徐红梅
  • 2016-02-16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那是否意味着男方就不用承担抚养费用呢?近日,盐城建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法院判决,即便是有约定在先,男方依旧应当支付女方相应费用。


  2010年12月,杨某与高某在建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7月,高某生下女儿杨某某。三口之家的小日子原本幸福甜蜜,但一场突来的灾祸开始给这个家蒙上了阴影。


  2012年7月,杨某遭遇车祸腿部受伤,在家修养了6个月。就在这6个月里,杨某迷上了网络,并结交了一些异性网友,从此对高某及女儿日益冷落。高某以离婚相逼,反而引来了杨某的谩骂和殴打。2013年4月,两人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书,约定女儿由高某抚养并随其生活,高某自愿不要杨某承担抚养费用。


  自离婚后,高某照顾年幼的女儿,是又当妈来又当爹,生活日益窘迫。2015年7月,高某以女儿杨某某的名义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未带领女儿生活的杨某支付抚养费,这竟然被杨某以离婚协议时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用而一口回绝。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自诉讼之日起至原告杨某某成年时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6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在本案中,杨某与高某虽于2013年4月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无须承担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正是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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