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多份《离婚协议》 如何分割财产?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离婚还包括对孩子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
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是处理孩子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出现观点的变动,就容易出现签订多份内容不同的《离婚协议》的现象。
下面就是一起因离婚时双方签订多份离婚协议、后因财产处理依据不同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李先生诉称,他与章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售房款中50万元归其所有,其余均归章女士所有。但章女士卖房后却迟迟不将售房款中属于他的部分交付,故起诉要求章女士支付50万元的售房款。
章女士辩称,她与李先生离婚时,曾约定房屋归她和孩子所有,后来虽然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售房款中50万元归李先生所有,但在签订该份协议前,李先生曾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和威胁,使她陷于恐慌。因此,章女士认为该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与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当日,双方在民政局备案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付给女方40万元用作补偿。同日,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另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共有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售房款与男方无关。2009年,该房屋过户到章女士名下。同年,章女士将该房屋出售。2013年,双方在孩子以及双方共同的三位朋友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夫妻房产协议书》,约定共有房屋出售所得房款170万元,其中,70万元归孩子所有,50万元归男方所有,其余50万元归女方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与章女士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先后订立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非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夫妻房产协议书》。在《夫妻房产协议书》签订过程中,除双方本人外,还有双方共同的孩子和三个朋友在场,因此,章女士称签约系受到李先生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夫妻房产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夫妻房产协议书》就共有房屋的约定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及非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不一致之处,应视为对此前协议的变更。最终,法院判决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售房款50万元。
【律师提醒】
1、如果双方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先后签订了多份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建议注明签订时间,如同日签订了多份协议,应注明标号,以证明多份协议之间的先后顺序,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一般以最后一份协议内容为准;反之,如多份协议没有注明时间,且无其他辅证证明订立的先后顺序的,原则上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协商离婚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需谨慎、理性。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以签订协议系因斗气、碍于面子、没想到会真的离婚等理由为由要求否定相关约定的效力的,若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3、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协议系受到对方胁迫、签约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需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该项抗辩意见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