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女友逛完商场后去停车场取车,无意中,在停车场内拾到了一枚钻戒,小张随手将之交给女友,而后驱车离开。失主小王发现钻戒丢失后,随即报警。小王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的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小张及其女友。经询问,小张及其女友均承认小张拾得了该钻戒,但其表示因以为钻戒是假的,早已将钻戒丢弃。后失主小王起诉小张,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万元。
由于小张在拾得戒指后将戒指扔掉的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对遗失物的灭失存在主观故意,故而法院最终判决小张赔偿小王钻戒损失4万元。
评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张在拾得钻戒后,自称将钻戒丢弃,其明知道丢弃钻戒会对失主造成相应的损失仍放任而为之,故小张的主观心态应属于故意,客观上也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因此,失主小王在原物无法取回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张全额赔偿钻戒损失。
遗失物认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律师提醒:
捡到遗失物后,一定妥善保管。积极寻找失主或移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再次遗失,将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