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六万不还 开庭前离婚 债权方怀疑对方是假离婚真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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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15-05-21

兄弟伙吴某称手头紧,耿直的卢某拿出6万元拱手相借。10多年过去,卢某数次催债未果,只得告到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吴某离婚。卢某很愤怒,“我怀疑他是假离婚真逃债”。

  今天,这起借款官司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借钱不还两次离婚

  家住北碚区的卢某称,自己与吴某曾是老朋友,关系“很铁”。1993年,吴某称自己要建厂,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向他借了2.7万元。吴某开了汽修厂后,收益堪忧。卢某不想让兄弟伙感觉自己在趁火打劫,故一直没有催还借款。

  1997年,吴某与妻子史某离婚;2000年,吴认识了谢某后,两人成婚。一年后,吴某再次找到卢某,以买车为由先后借得1.3万元和2万元,并在2003年元旦出具一张借条,写明共借到卢某6万元整。

  事后,吴某一直没有还钱,卢某数次催收无果,于2003年12月,向北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及其前妻史某和妻子谢某偿还借款6万元。

  2004年3月5日,吴某与谢某办了离婚手续。卢某说:“开庭前离婚,是想赖账。”

  两任妻子不愿还债

  庭审中,吴某依然表示无法还钱,而他的两任妻子也表示不愿意为前夫还债。

  吴的第一任妻子史某认为,前夫借的钱自己并不清楚,况且自己和前夫已离婚近10年,他欠下的“烂账”要自己付,不合情理;吴的第二任妻子谢某也不愿意为前夫还债,她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有借钱这回事。

  北碚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令吴某和两个前妻共同偿还6万元债款。前妻史某不服判决提起申诉,案件发回重审时,吴某没有出庭。

  法院维持原判,史某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天,市一中院将开庭审理此案。相关案例

  离婚欲逃债 最终没躲脱

  本报讯外债太多,夫妻俩火速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妻子所有,债务则由已不名一文的丈夫承担。“夫债”还得妻来还。日前,大足县法院三驱法庭判决。

  谢某与邓某结婚多年,全家四口靠丈夫谢某经商所得维持生活。2002年12月8日,谢某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半年后还。

  2003年10月27日,因外债太多,谢某与妻子邓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价值22万余元的住房及家电归妻子所有,所有债务由丈夫偿还。去年5月6日,李某到谢家收债。邓某说她已和谢某离婚,要李某去找谢某。她还把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拿给李某看。

  不久,李某将谢某、邓某同时告上法庭。大足县法院三驱法庭经过开庭审理,判决由谢某及其前妻共同还债。法官支招[page]

  三招防止借离婚逃债

  昨天,市高院民一庭审判长王渝军说,“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有时让人防不胜防。他介绍,对付这种“老赖”至少有三招:

  首先,在借钱之前,债主可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借款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情况,最好掌握一定的书面证据。这样就可在对簿公堂时拿出证据;

  其次,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债主要做到“有言在先”,即事先告知夫妻双方借款的事,以堵住任何一方的“不知道”借口;

  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上,最好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以约定借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行为,证明这笔钱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王渝军说,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查明债务人确实是“假离婚真逃债”,债主可通过诉讼确认夫妻俩离婚时对财产的处分无效,要求司法机关对财产和债务重新分配。法规链接

  夫妻离婚该怎么还债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抚养子女、治疗疾病、赡养老人等所负债务,在离婚时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如果是其中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酗酒或资助亲友以及夫妻双方未协调一致、一方经营所欠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一方单独清偿。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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