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妻子感情日渐不和,不努力挽救走向破裂的婚姻,却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并将售房款转移藏匿或挥霍殆尽,结果是“赔了夫人又赔钱”。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夫妻二人离婚,并由转移财产方林先生向妻子支付60%的售房款。1991年9月,方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育有两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2年,因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林先生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进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万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还70%的售房款5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万余元后,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内进行大额转账、取现或者消费,致该银行账户余额仅剩4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内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本案经办法官陈佩勤指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在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均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具体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据当事人请求以及个案情节酌定,比如财产的金额、双方对家庭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转移一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双方对抚育子女家庭义务的承担等因素。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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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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