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外出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与乙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外出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法院结合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特点、案件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员工系处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2)京民申515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10-11 2.外卖员为公司执行配送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外卖员为快递公司配送订餐外卖时,与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系为公司执行配送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卖员作为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0)赣民再9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1-01-12 3.单位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等与乙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单位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指派参加培训班,并在驾车前往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综合单位员工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目的与受益人,以及该行为与用人单位意志的关联度等因素,认定侵权行为系在单位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8)京01民终988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9-01-07 裁判规则 一、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应负责任的交通事故,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应由用人者(法人及其他组织、雇主、被帮工人)作为责任主体。用人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替代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劳务关系和执行职务,两者缺一不可。其一,驾驶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雇主的成员,或者是为车主(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人,即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其二,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当中造成他人损害,即客观上驾驶车辆是执行法人和组织或者雇主指派的任务,或者是为车主利益完成任务的行为。具体责任承担,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理。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3.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志:《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53-454页。) 二、“执行工作任务”的理解 “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是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核心要素,如何理解“因执行工作任务”也就成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关键。有学者认为,判断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工作任务,应依据下列条件来予以认定:(1)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的行为。(2)必须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内所为的行为。(3)必须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地点所为的行为。(4)必须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所为的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才负责任。另有学者认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应理解为不仅限于直接与用人单位目的有关的行为,还包括间接与目的实现有关的行为,以及在一般客观上得视为用人单位目的范围内的行为。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1)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2)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3)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相当关联。结合上述观点及司法实践,在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时,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以用人单位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受益或个人受益),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例如,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以执行职务的方法,故意致害他人,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的目的,但其行为与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因此也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侵权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还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工作人员只有在职权范围内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活动时致人损害的,才构成用人单位的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作人员的行为即使超出职权范围,但只要从行为的客观形式上不能使受害人认识,仍构成用人单位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一般认为,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并结合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考虑,第二种观点值得肯定。例如,某公司的采购员奉命去甲商场采购,途中听说乙商场的价格更便宜,遂驾车改道去乙商场,途中致伤他人。用人单位明确指示去甲商场,而采购员却去了乙商场,与用人单位的指示不一致,超越了职权范围,但去乙商场的行为从外观上来看,仍然是去执行用人单位职务,所以其侵权行为仍应视为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超出用人单位经营范围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严格来说,用人单位只能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该范围的经营活动,已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合法活动。但是,这是从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来分析问题的,即只有在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才能为合法的行为,超出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的活动,就不是合法行为,而侵权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能以经营范围划定。因此,工作人员在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经营范围外的活动时致人损害的,同样可构成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权责任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38-339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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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