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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欠款能要求家人还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2023-05-16

如今大部分人都会使用信用卡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信用卡欠款还要还吗?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

这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2015年8月

徐某向某银行

申办信用卡并消费

但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截至2020年10月

徐某拖欠

借款本金116661.35元

应收利息60557.23元

应收费用21102.25元

2016年6月

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某银行遂将

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

(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

诉至法院

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

徐某信用卡欠款本息

另查明

徐某名下一套房产

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

庭审中


原被告对信用卡欠款事实

均无异议

但对还款责任主体争议较大

原告某银行

诉称

持卡人徐某意外身亡后,所有欠款本息应当全部由其继承人返还。

信用卡系徐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三被告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三被告辩称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对于持卡人徐某信用卡账户欠款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鉴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本案中徐某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付。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持卡人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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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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