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军等与魏某波、山东某州物流有限公司、王某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肇事逃逸,如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具有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594号
二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96民终1099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0日,魏某波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荆州出发往汉川方向行驶。19时7分,魏某波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18国道(后湖乡村道路)潜江市宝龙水产食品公司门前路段时,遇前方在道路边同向行走的柳某宜,魏某波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的观察,遇此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其所驾车前部将柳某宜撞倒,造成柳某宜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魏某波驾驶车辆逃离现场,2021年1月15日,魏某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波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魏某波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王某全,该车挂靠于山东中州物流公司经营,魏某波系王某全雇请的司机。该肇事车辆在安华农保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山东中州物流公司在该声明底部投保人签名或盖章处盖章确认,并填写时间。单独的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通过上述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尊敬的客户,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将以下黑体字内容,在方格内进行手书,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内容,并自愿投保;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除事项说明书》。”山东中州物流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底部方格内手书了上述黑体字内容,并在投保人签章处盖章、填写时间予以确认。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责任免除事项予以明确,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
魏某波因此次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死者柳某宜的近亲属柳某军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9536.02元。
法院裁判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辩称,魏某波肇事逃逸,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责,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和事由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述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故作出(2021)鄂9005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安华农保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柳某军等经济损失180000元、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柳某军等经济损失334808.5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魏某波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魏某波作为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措施,反而以逃逸的方式逃避责任,存在重大过错。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在投保时已将保险合同送达给车辆的挂靠单位山东中州物流公司,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将发生交通事故后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均在合同中予以列明,且山东中州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通过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的方式,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并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均知悉和理解。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已就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向山东中州物流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将“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均已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作为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仅需向投保人山东中州物流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单独的投保人声明中均明确载明已向投保人提供了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山东中州物流公司通过盖章的方式予以确认。该分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将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作为责任免除事项,且该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因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认定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已就“交通肇事逃逸免赔”的免责条款向山东中州物流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魏某波作为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员应当知晓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系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本人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已就“交通肇事逃逸免赔”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形下,仍然要求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具有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上诉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作出(2021)鄂96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人民财保烟台市分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忠于宪法法律,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以人民为中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
四、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
(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
(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五、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
六、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七、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
八、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诉讼文书中或在庭审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用口头反馈、庭审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予以回应。
九、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解释方法:
(一)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准确解读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
(二)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法律规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联系起来,全面系统分析法律规定的内涵,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三)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社会发展方向及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发挥目的解释的价值作用,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
(四)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判断、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
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识别机制,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以及院长、庭长等应当加强对案件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要素的审查,及时识别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并与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有机衔接。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
十三、对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根据审判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官应当重点说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见。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法官业务培训,将业务培训与贯彻实施民法典结合起来,坚持学习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重,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
十五、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院长信箱等途径,认真收集、倾听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统筹分析,最大程度了解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反馈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十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优秀裁判文书考评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带动人民群众将法治精神融入社会生活,培育和营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
十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十九、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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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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