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租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与薛某某、乙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租赁公司作为机动车的实际管理人,未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车主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致使未成年人骑车载人撞伤受害人,电动车车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乘坐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阿某某与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依法不具有驾驶电动车资格,骑车载人在道路上撞伤受害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车主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乘坐人的行为加剧了车辆行驶的不稳定性和撞击力,也是导致车祸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机动车车主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肖某诉王甲、王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车主在明知其孩子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交给其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观点 一、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出租、出借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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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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