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5日下午,刘某在同学聚会后,应朋友之邀,无偿将王某等人送回家中,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前面一货车发生追尾,造成王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及其他同乘人员和货车驾驶员无责任。
2022年2月,王某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意见分歧
法官解读
《解释》对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帮工人自身受到损害及帮工人被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的责任未作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立法价值的取向上来看,还是可以作相应的分析:
首先,帮工人致人损害的,并非一概不负赔偿责任,从《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看,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有权向帮工人进行追偿。
其次,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帮工人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做出明确规定,就应适用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原则,帮工人因过错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帮工行为的价值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之法益一般不具有对价性,帮工行为的价值不足以使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帮工人提供无偿的劳动就可以损害被帮工人,就可以不负责任、任意作为。
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本案中,对被告刘某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无责任伤残及医疗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由被告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来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