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酒不成席
酒喝多了也不行
觥筹交错之间
悲剧就此发生
同饮人也摊上了事
2021年6月14日晚,重庆,男子杨某和朋友陈某一起连喝22瓶啤酒后,竟产生被人“追杀”的错觉,并在躲避“追杀”中意外坠楼身亡。杨某父母将同饮者陈某和物业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原告杨某父母认为,被告陈某劝杨某饮酒至醉,致杨某醉酒产生被“追杀”的错觉,坠楼意外身亡,被告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涉事房屋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未将楼顶消防安全门上锁,且该通道无人看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某上到顶楼坠楼意外身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父母诉请被告陈某及物业公司承担杨某死亡5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杨某与被告陈某相约某鱼塘钓鱼后,回到杨某家中。回家途中,两人购买了12瓶啤酒。18:00,两人在家中一边吃饭一边喝酒。在此期间,两人又两次下楼购买多瓶啤酒,共计喝完22瓶500ml的易拉罐啤酒。23:40左右,杨某醉酒后产生被人“追杀”的错觉,将房屋内的茶几掀翻,并带上一把菜刀和棒球棍下楼,打砸停放在楼下的一车辆。被告陈某紧急联系他与杨某的共同好友吕某,一起将杨某的菜刀夺下。杨某从楼梯间向楼上跑,被告陈某让吕某往上追,一直追到顶楼,发现杨某已经坠楼死亡。法官审理认为,在双方已经共饮多瓶啤酒的情况下,杨某再次下楼购买啤酒,被告陈某未实施劝阻行为,未能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在杨某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下,被告陈某在向他人发送的视频中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该言语某种程度上存在拼酒的情形。但死者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量饮酒的危害及可能发生危险的后果,但其放任自已的行为,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上楼顶的通道,系涉事物业公司因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杨某坠楼事发突然,物业公司无法预见和管控,对杨某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定被告陈某对杨某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向原告杨某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涉事大楼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不劝酒、不拼酒、适量饮酒,同饮者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良好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共同饮酒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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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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