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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分居期间贷款购置豪车,该笔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金州离婚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离婚律师  时间:2022-10-29

一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向银行贷款购买豪车,但女方月收入只有1000元。现男子无法偿还此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子与其妻子共同偿还此贷款,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家庭编的很多条款相比于原来的婚姻法更加完善,尤其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日前,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丈夫贷款买了一辆40万的车,每月工资不到一千元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李某向湖南湘乡市某银行申请贷款27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购车贷款合同》。然后,李某使用该笔贷款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李某无法继续偿还该笔贷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妻子杨某共同偿还该笔贷款。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被告李某的妻子对上述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1:妻子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案涉《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上虽有妻子杨某字样的签名和捺印,但在李某和杨某均否认该签名系本人所签,且在杨某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原告银行既没有提供合同签订时的音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又没有提供证据否定杨某所提交的比对样本上签名的真实性,且拒绝支付鉴定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原告银行申请指纹鉴定后却拒绝支付相应鉴定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争议2:购买的车辆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被告李某购买车辆价值系40万,李某向银行借款27万,而当时被告妻子杨某一月工资不到1000元,远远超出其承受范围。该车虽是交通工具,但远高于一般代步工具的价格,对杨某这样的家庭来说明显超出了其家庭生活所需和家庭正常开支,而且案涉车辆一直由李某个人使用,杨某及家人对此毫不知情。从2008年起,李某和杨某婚姻就出现了不和,双方一直分开独居,无任何共同投资或经营,更没有分享过任何收益。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的时间虽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车系高档消费,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代步工具,无法证实案涉车辆贷款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争议3: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
2016年,李某与杨某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除上述贷款购买的车辆外,原告银行没有提供李某与杨某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待分割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
【法院判决】
最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仅约束原告银行和李某,对妻子杨某无约束力,杨某无需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在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一,“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以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等。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来源:湘潭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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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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