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皖04民终1556号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5日
【裁判要旨】
甲男依照习俗两次给付乙女彩礼款252000元及首饰,给付该彩礼是甲男为了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收受财物的一方应予返还。
甲男与乙女同居关系已解除,但双方已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近2年,并生育一女,且由于双方均未能妥善的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对同居关系的解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因甲男未进一步提交首饰的具体价值的证据,故法院酌情乙女返还彩礼70000元。
【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乙女立即返还彩礼281066元,钻戒一枚,金手镯一个,彩金项链一条,彩金耳环一对。
2.诉讼费由乙女承担。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乙女、甲男经媒人介绍认识,2019年3月22日双方在酒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甲男给付乙女彩礼款66000元。
2019年5月13日择期日时,甲男给付乙女彩礼款186000元。
在双方交往中甲男给乙女购买了钻戒一枚、金手镯一个、彩金项链一条、彩金耳环一对。
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现双方已分居生活。
双方因彩礼产生纠纷,甲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彩礼的数额?应返还多少?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缔结婚约过程中,给付及接受彩礼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的规定,当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所收受的彩礼款应当予以返还。
甲男与乙女在确定婚约关系期间,在订婚、折期时,甲男依照习俗两次给付乙女彩礼款252000元及首饰,给付该彩礼是甲男为了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否则,收受财物的一方应予返还。现在甲男与乙女同居关系已解除,但双方已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近2年,并生育一女,且由于双方均未能妥善的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对同居关系的解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因甲男未进一步提交首饰的具体价值的证据,故一审法院酌情乙女返还彩礼70000元为宜。甲男称另外给付乙女见面礼12000元,增富贵6600元,背亲钱2000元及八月十五给付硬中华4条,开箱钱6666元,即使存在上述款项,上述款项大部分为甲男办理婚礼及为增进感情、促成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同时甲男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款项事实存在,故对该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乙女称其未收到66000元彩礼及举行婚礼时带回去200000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因其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对乙女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乙女返还原告甲男彩礼款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来源:丽姐说法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