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平时大家都这么叫
借条也就这样签了
可谁能想到
还钱的时候
居然拿出身份证拒不承认?
这钱不会打水漂了吧……
2012年11月,安徽淮南,因同村村民苏某珍丈夫住院急需治疗费,苏某立向其借款1万元。苏某珍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某灵”,因为平常村里人都称呼苏某珍为“苏某灵”,苏某立也就安心收下了借条。出乎意料的是,当苏某立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时,苏某珍却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某珍,不是“苏某灵”。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苏某立将苏某珍起诉至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1万元。
庭审中,苏某立向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道,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灵”系同一人。然而,苏某珍对苏某立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情况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某灵”就是苏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借条上的“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立请求苏某珍偿还借款1万元,有借条、村委会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诉求应该得到支持,依法判决苏某珍偿还苏某立借款10000元。苏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苏某珍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案中,苏某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某灵”,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某灵”,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
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某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成为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苏某珍偿还苏某立1万元正确,故驳回苏某珍上诉,维持原判。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要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法务帝国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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