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二审综合竞业限制期限、员工的主观过错以及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改判劳动者支付约定违约金的50%,即94万余元。
前员工入职竞争企业
“老东家”不满
一
审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支付违约金189万
二
审
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
改判减半
从三家公司的名称来看,均含有“医疗”二字,显然三家公司所处行业相同。另,三家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反映出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合之处,应当来说常力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陈先生如认为三家公司并非竞争关系,应当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然陈先生对此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虽然陈先生再三强调其在三家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同,但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以其前后就职公司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为据,而非以劳动者在前后公司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为据,否则将会带来易规避之风险。鉴于陈先生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无不当。
第一,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仅为一年、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为三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为离职前两年的基本工资。相较竞业限制期限的设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较重。
第二,根据陈先生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常力医疗公司CEO对于陈先生在飞达医疗公司工作并未提出异议,相反对其之前工作给予了肯定并表达了不舍,使得陈先生对该行为的性质产生了一定的误解,后续又转任东健医疗公司。由此可见,陈先生的主观过错并不大。
第三,常力医疗公司称陈先生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并未能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