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 *行申358号
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个案答复判决本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刘术廷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且刘述廷工作时属于违规操作,为谋取自己的私利,指使另外两位员工帮忙高空抛物造成自己受伤,过错是刘术廷本人,本案应通过雇佣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纠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第三人刘术廷系进城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