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儿称自己资金存在其账户中,来自于数十位亲友多年赠与,用于自己成年后工作结婚基金,但母亲私自挪用或窃取资金总计268,106.96元,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女儿起诉请求母亲返还其压岁钱10万元,二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返还20万元。
女儿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母亲未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错误认定女儿与母亲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关系错误。
二、根据2014年家庭财务记录,女儿家庭资金账目不完全统计为拾伍万壹仟壹佰元,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高中费用均由父亲支付,上大学期间生活费用也由父亲支付。
母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女儿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母亲不同意。
再审法院认为
女儿一审起诉请求其母亲返还其压岁钱10万元,二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返还20万元,申请再审又称其母亲母亲私自挪用或窃取女儿资金总计268,106.96元,其前后主张的数额不一致。女儿称其账户内的存款为多年来亲朋好友赠与的压岁钱,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母亲取款及注销账户需要持女儿银行卡、女儿身份证原件及账户密码,且需要女儿授权及委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母亲行为是女儿所称的窃取行为,女儿关于母亲构成不当得利的再审申请不成立,原审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号 (2021)黑民申553号
压岁钱,又叫“压祟钱”,传说用它可以压住邪祟,保证晚辈平安度过新的一年。传统压岁钱,必须由家中最年长者给予,因为他们生活经验更多,压祟的力度更大。压岁钱始于汉代,是特别铸造的“厌胜钱”,只用来佩戴和玩耍,不能流通,唐代宫廷内开始给真正的钱。但是立春日才给,并非春节。宋代该习俗传入民间,到了明清,终于成为了春节的“标配”。作为中国传统年俗文化中独有的一种“仪式”,“压岁钱”传递出亲长爱幼、团圆祝福的寓意,既增进了几代人之间的感情,也融洽了过年的喜乐氛围。
从法律角度,给孩子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应当归受赠人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长辈给予孩子压岁钱,形成对孩子的赠与。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外,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接受长辈的压岁钱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可以独立接受。
但是,关于压岁钱不得不说,小时候的我们遇到最经典的套路当然是:“压岁钱爸妈帮你收着,以后给你上学用“。可是就这样被收了十几年,到现在也没搞明白到底收哪去了。当然一般也不会有孩子们去计较,毕竟吃穿用行都是父母出钱,反正钱都花自己身上了。但也有一些因为压岁钱闹矛盾,例如本案情形,女儿起诉母亲要求返还压岁钱,还有因为压岁钱存到夫妻一方名下,有的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当然都要看证据。建议压岁钱还是以孩子名义开立账户存入较为妥当,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
来源:丽姐说法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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