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当然构成工伤,应综合事故发生因素准确认定劳动者对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叶某系太仓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5日7时16分许,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摔倒,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南郊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书院路由东向西行至人民路路口西侧公交车站,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诊断叶某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叶某向太仓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某是否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叶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主要系风雨外力因素所致,其对单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判决支持叶某诉讼请求。
太仓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叶某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太仓市人社局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改判驳回叶某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本案事故系风掀起雨衣、雨衣遮挡视线、车辆碰撞公交站台延伸路牙三重因素综合所致,叶某对此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再审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非当然构成工伤。叶某在风雨中骑行电动车应尽小心谨慎注意义务,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其未采取停车整理雨衣或推行电动车等避险措施,而选择继续骑行,因风掀起雨衣遮挡其视线,致其电动车撞到非机动车道路路牙,引发单方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系其主要过失所致,遂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劳工保护日趋完善、劳动监察日趋严格的新时代用工环境下,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成为工伤认定的主要情形之一。通常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晰交通事故各方责任,但在单方交通事故中,因不存在事故相对方,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只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以客观载明事故发生情况。对于此类单方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成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难点,而问题的关键,则是劳动者是否对单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量导致事故发生的各方因素和各种证据,特别是综合审查天气、道路等客观因素以及职工是否谨慎注意等主观因素,审慎认定职工是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本案判决有效厘清了单方交通事故中职工责任的认定问题,对类案处理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亦将本案作为单方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典型案例在全国予以推介。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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