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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写“欠条”写了个欠薪“证明”, 劳务者能否据此要回工资?法院判了!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劳动工伤律师 大连劳动争议律师 大连劳动纠纷律师  时间:2021-12-24

又到年末讨薪时,

雇主在向提供劳务者出具条据时,
特意没有写“欠条”二字,
而改用“证明”等字眼,
这样的条据可以证明欠款事实吗?

近日,

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
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张某与龙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为龙某承接的湖南某公司综合楼内墙砖、地砖铺贴工程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

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龙某出具了一张条据,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记载了张某已完成综合楼内的工作量及尚欠金额(“全体工实欠20440元”);下半部分的内容为“证明(包塑料车间)地沟板 杨工:大工……10010元变压器房 杨工 大厅地板做一屋混泥土地板……11000元 证明欠21010 龙某 2020.1.20号。”

后来,张某多次向龙某催讨欠付的劳务款项41450元,被对方以没有欠条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将对方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那么,张某的“证明”有效吗?



法院判决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具体,双方形成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依约提供劳务,龙某则有向张某支付劳务款项的义务。龙某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证明”“杨工”的字眼不影响龙某作为雇主及张某已经提供劳务的事实。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劳务款41450元。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们经常会收到雇主写的“欠条”,而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劳动者往往容易被“坑”。法官提醒,年关将至,提供劳务者和其他劳动者,在索要劳务费或劳动工资时,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坑”,拿到债权凭证时要看清,注意不要有字面上的歧义,应载明债权人、债务人、金额、还款时间、拖欠原因、出具日期等,还可约定逾期法律后果、履行方式等。

各位雇主和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付薪。如无法按时支付,在出具债务凭证时,应当做到诚实守信,欠条上的“证明”等字眼不影响对提供劳务者已完成工作量的认定。“小心机”使不得,该还的帐还得还,如果存在恶意欠薪行为,将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网络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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