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互联网通讯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网络文字、语音、视频聊天的方式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也可以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同其他民商事主体订立合同、设立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你是否曾经也在微信聊天中处分过自己的权利?大海与小玉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女方六万元整”。但是离婚后,大海和小玉并没有完全断绝联系, 2018年7月,两人微信聊天,小玉向大海发送了“邮轮广告”,大海回复称 “我要存钱还债,暂时不看了吧”。于是小玉再次给大海发送信息 “你还项链的钱就行了”,大海回复 “我慢慢存钱还清”,并发送了“银行余额变动短信截图”。这时,小玉给大海发送信息 “6万不用给了,当时跟你说过的”,大海则回复 “一发工资就存了,不过这里面包括了5200” 。小玉回复“当然你以后如果很有钱了,给我我也收”,大海则回复 “嗯”。后来,小玉以大海不支付自己六万元为由,将大海起诉至法院。作为原告的小玉认为,上述聊天记录是自己基于与大海的亲密关系,在双方微信聊天随口表示不需要他支付6万元。但是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双方复婚无望,自己要求大海支付6万元合情合理。小玉表示,自己发送“当然你以后如果很有钱了,给我我也收”后大海回复“嗯”,是大海的单方允诺。但是,作为被告的大海则认为,小玉已经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自己回复“嗯”并不是单方允诺。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无论其债务免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免除的效力,故女方不能以其当时基于特定情境等原因而否认债务免除的效力。女方的这种表示并未附任何条件和期限,且在其作出明确表示后,男方并未予以拒绝。而女方另表示“当然你以后如果很有钱了,给我我也收”是一种假设,并未设定权利和义务,男方即使表示同意,也未重新在双方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男方的单方允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玉的诉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确立为电子数据,手机上聊天不再只是随便聊聊天而已,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打官司的正式证据。因此,大家在网上聊天时应当谨言慎行,不能因为是微信聊天就放松警惕,一句可以构成单方法律行为的话足以产生设立或者解除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