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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襄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一包工头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0个农民工的工资97350元,获刑1年。
案件回顾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崔某在位于襄城县某镇某村的襄城县某公司承包厂房钢构焊接工程,雇佣李某、牛某等十人作业,产生应支付劳动报酬97350元。崔某逃匿,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崔某手机停机,无法联系,传唤也不到案,存在逃匿行为,2020年4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拘留网上追逃,同年5月11日被叶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崔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经过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崔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农民工)存在过错,故辩护人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但辩称崔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2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崔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牛某等十人损失共计9735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小包工头)的现象,这也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灾区”。小包工头虽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是政府有关部门仍然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小包工头仍然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农民工朋友在参与临时劳动时,要多留一个心眼,要保留参加劳动的证据(如物证、照片、视频、录音等),万一遇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要及时向工程项目部、当地人社等部门求助,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不要纵容这种恶意欠薪行为。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