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行申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小九路****。
法代表人:赵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重工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景福,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刘术廷,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刘术廷认定工伤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行终8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个案答复判决本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刘术廷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且刘述廷工作时属于违规操作,为谋取自己的私利,指使另外两位员工帮忙高空抛物造成自己受伤,过错是刘术廷本人,本案应通过雇佣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纠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第三人刘术廷系进城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方
审判员 闫劲松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丹凤
书记员 栾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