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3年至2013年,原告刘某某一直在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从事爆破工工作,2017年,原告被诊断为矽肺病壹期,2018年原告被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9年5月28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费用。 招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工伤赔偿款共计429324.37元,但是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 2020年7月31日,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先找到某矿业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负责人,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紧接着又联系某矿业有限公司总公司负责人,向其说明案件情况,该公司称要进一步核实,暂时无法给出答复。 公司杳无回音,案件久拖无果,申请执行人因身患矽肺病已失去劳动能力,此时他的儿子又出了车祸,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执行法官知道这个情况后,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晓以利害,若继续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会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迫于压力终于同意还款,将429324.37元工伤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完毕,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留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在工作中受伤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保留治疗的相关病历及治疗费票据等资料;在维权的过程中,要善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招远市人民法院、公正烟台在线
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应主动为工地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进行备案,以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付,同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从源头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