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如果另
一方未按协付抚养费,应否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呢?
离婚时签订抚养费给付协议,目的只是督促不直接抚养子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该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人认为不应适用《合同法》律规定未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方有能力抚养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违约问题,当然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认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
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
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
因此最高院倾向性意见:离婚协议约定不给付抚养费时支付违约金是有效的。
来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