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9116-0315

丈夫喝酒驾车导致身亡,同坐车上的妻子被保险公司追偿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交通事故律师 大连开发区交通事故律师 大连金州交通事故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20-11-04

案号 

(2020)冀07民终877
一审诉讼请求 
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甲女、乙男、乙女返还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基于法院(2018)冀0726民初129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向死者丙家属支付的理赔款11万元。
一审诉讼过程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甲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剩余部分要求甲女、乙男、乙女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332147分许,甲男酒后驾驶登记在其妻甲女名下的小型轿车乘载甲女和其女儿,遇丙由南向北通过机动车道,甲男采取措施不当与丙碰撞,致丙死亡,此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小型轿车越过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对方车道,与由东向西行使的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甲男、甲男女儿死亡、王某和甲女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死者丙家属以甲女、乙男、乙女、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开庭审理,作出(2018)0726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1万元。该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由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于2019627日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履行了赔偿义务的,依法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权利。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已将法院(2018)0726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垫付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取得向侵权人甲男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甲女追偿的权利。

甲女在(2018)0726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中已被确定承担事故10%的过错赔偿责任,故其应偿还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1.1万元;因甲男已死亡,故其承担的90%偿还责任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但因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甲男的遗产情况及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情况,故对其要求甲女三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可在取得该方面证据后另行主张

甲女关于“车辆上了保险就应该保险公司赔付”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向甲女追偿赔偿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甲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1万元。

上诉人主张
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甲女作为事故车辆司机甲男的妻子,在明知丈夫喝酒后,仍同意其酒后驾驶车辆,对此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认定其承担过错责任于法无据。甲男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判决甲女等三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涉事故车辆购买时间为201828,虽然登记于甲女名下,但属于甲男与甲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应当属于遗产被继承,该车辆损失赔偿款也应当认定为遗产,用于赔偿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对于该事实未予认定,属于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甲女、乙男、乙女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认为甲女作为甲男的妻子,在明知其饮酒后仍允许其驾驶机动车,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甲女的过错程度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为10%,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对于该判决亦未提出异议,故其所主张的连带责任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事故车辆及甲女三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应当对事故车辆现有价值以及作为遗产的数额及继承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本案中,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并未能就其以上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事故车辆目前的价值、该车辆作为遗产的数额,车辆理赔情况以及甲男的遗产情况和甲女三人是否继承均不能确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要求三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定其在具有其他证据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对于太平洋财险张家口支公司所提出的以上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丽姐说法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