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生产制造型企业有两名员工在一起事故中因工伤致残,都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去年年底,其中一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该企业支付了员工相关一次性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后与其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另一名员工仍然在职。今年7月,这两名劳动者先后出现工伤复发的问题,他们都希望企业支付医疗费用。该企业想知道应该怎么处理?
分 析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伤情与原工伤部位的伤情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比如,工伤员工因伤骨折,经过治疗愈合,又因其他原因导致已经愈合的骨头再次断裂,属于工伤复发。 本案中,该企业的两名员工在同一次事故中发生工伤后工伤复发,且一名员工仍然在职,另一名已经离职。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分别处理。 对于那名已离职的劳动者,由于他已经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双方工伤保险关系也同步终止。因此,该员工的治疗费用只能自理。 对于仍在职的工伤复发员工,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确认确属工伤复发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照其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启 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作者:朱国丰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