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阿萍是某旅行车公司食堂餐厅的一名清洁工。2019 年 7 月 22日下午,阿萍与同事阿菊因琐事在公司食堂内发生争吵,两人扭打过程中,阿萍咬断阿菊右手无名指末端部位。随后,阿萍由警察带去派出所,阿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手环指末节部分缺损”。
次日,公安部门向阿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阿萍处以拘留 9 日并处罚款 500 元。 2019 年 8 月 9 日,某旅行车公司发布关于阿萍、阿菊的处罚通报,通报中表示,二人因个人恩怨,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并打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给公司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行为恶劣;另阿萍被行政拘留期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达旷工三天,违反了公司考勤规定。公司决定对二人予以开除处理。 阿萍认为:公司未调查清楚客观事实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0656 元 公司抗辩:阿萍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私与他人打架斗殴,并致人断指伤残,受到行政拘留并罚款的严厉处罚,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同时还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公司依法将解除与阿萍的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征询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同意,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阿萍的伤害行为,阿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抗辩其系正当防卫,但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不足以推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同事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严禁打架斗殴是劳动纪律的应有之义,阿萍也表示其知道打架斗殴会被开除,然而她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同事打架斗殴致同事受伤,其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为严重,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阿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旅行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阿萍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阿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阿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里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旅行车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不规范,未能提供完整的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相关资料,遂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及送达程序。 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后及时函复,表示已协同工会委员会,就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和完善,并将充分尊重工会委员会的审核、修改意见,在工会委员会同意通过后,及时向公司全体劳动者公示告知规章制度内容。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