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8年3月,吴某承接了某超市的猪肉运输任务,工作内容是每天用自己的车辆将指定商家的鲜肉送至超市门店,报酬每日结算。2019年5月,吴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吴某的近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吴某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请求。
分 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吴某与超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有关文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从以下方面可以看出,吴某与超市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资报酬方面,吴某没有固定的薪资及福利待遇,超市与吴某之间结算报酬的方式为“完成一定工作,支付一定报酬”,若无运肉行为则无报酬;劳动工具系吴某自行提供;吴某独立完成工作,并不需要超市的监督、指导和指挥,其与超市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吴某与超市之间并无考勤、考核等管理规定,不能认定超市对吴某进行管理控制,也不能认定吴某对超市形成了从属性。 据此,仲裁委裁决吴某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 启 示 劳动者如果希望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优先选择对劳动者直接管理的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应该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资条、名牌、工作服等。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或发放报酬时让自然人或其他主体代为实施,劳动者应该提高警惕,并要求公司直接管理,避免权益受损。 作者:胡宏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