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小哥撞伤路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9年12月的一天,外卖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像往常一样急匆匆出门送货,谁知出门后不久便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杨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老杨受伤送医后,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老杨与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行驶过程中我的车速过快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我也是因为想抓紧把外卖送到客人手上啊,这难道不是应该由公司负责吗?”
“虽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但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小王车速过快和老杨横穿马路,与我司并无多大关系,而且我们也从未和小王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
据了解,小王经注册成为该配送平台外卖配送员,在完成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平台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
因赔偿问题一直商榷不下,老杨将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配送平台为小王投保的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该配送平台与小王构成雇佣关系,在责任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该配送平台对外赔偿。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老杨7万余元,而该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老杨2万余元。
配送平台公司的这笔赔偿到底冤不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小王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且报酬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小王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务后均与该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小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在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在此仍需提醒各位外卖骑手,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行驶,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切莫因小失大,悔之晚矣。来源:浙江天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中国普法